通說性的連帶債務教義學認為,當債權人免除了某個連帶債務人的債務時,該免除可能具有三種不同的效果:整體效果、個別效果以及有限的整體效果。本文認為,應當建立區分性的連帶債務教義學。當債權人免除了某個連帶債務人的實體責任時,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形式責任也在此限度內消滅,被免予責任的連帶債務人也就不再負有補償義務。當連帶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行為式的協議時,債權人對此不能處分,被免除責任的連帶債務人的相應的補償義務仍然存在。在共同擔保中,應區分擔保人內部之間是否存在責任份額劃分的協議,以及擔保人是否以其他擔保之存在作為自己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而分別判斷擔保人對其他共同擔保人追償權的性質,以及債權人免除某個擔保人的責任時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