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為同一他人之債提供擔保時,若其中一擔保人進行清償,則共同擔保人之間可能産生內部求償關係。依《德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同形式擔保的追償路徑不同,因此同一債務上設有不同形式的擔保時,擔保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成為難題。為了解决這個難題,本文從比較法出發,首先梳理了不同法律體系中的不同原則及其背後的考量因素,然後提取了其中主要的案例類型並進行了相應的利益衡量,最後通過法解釋使得利益衡量的結果得以在德國法體系中實現。據此,德國法中所提供的擔保的法律形式,原則上對擔保人的內部求償沒有影響,如無特別約定,且不存在責任分配的特殊情形,則擔保人之間按照份額求償,各個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取决於其所承擔的風險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