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設置解約是重大違約解約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解約制度。該解約模式可以更公正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矛盾,也可以緩解重大違約解約中實體方面的難操作性。設置寬限期時,不要求寬限期是具體確定的日期,只要債權人明確表達出債務人的履行或者再履行應當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足矣。債權人設置了寬限期後,債務人應當對該寬限期作出反應,否則不得事後主張寬限期過短。債務人在不給付後,寬限期內提供了瑕疵給付,債權人不必再次設置新的寬限期;債務人排除原始瑕疵後,又出現了不同的新的瑕疵,債權人應當就新的瑕疵再次設置寬限期,但是不能要求債權人不斷循環再設置寬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