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民國97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已確立了「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的基本國策,並納入了「原住民族權利條款」;民國98年開始據以施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然其中的「一般教育」與「民族教育」向來被分開看待,甚少考量以原住民族語做為教學媒介語的可能性。民國106年通過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而民國108年1月通過的《國家語言發展法》更規定「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民國108年6月修訂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也已納入各級政府應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提供教育。因而,108學年度將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課綱》)中的「原住民族語文」,須從「本土語言」提升為「國家語言」,並應思考以之做為教學媒介語的發展策略。因而,本文將先釐清原住民族語做為教學媒介語的法律定位,再借鏡紐西蘭「毛利媒介語學校(Māori -Medium Schools)」及其課程綱要,進而指出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