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案例1:甲公司110年1月1日購入有價證券2,800萬元,投資獲配股利收入200萬元,出售電子零組件收入1,000萬元,出售電子零組件成本800萬元,利息收入10萬元,營業費用200萬元屬無法明確歸屬應稅或免稅所得負擔。另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金1,000萬元;借入資金3,000萬元,支付100萬元利息支出。甲公司110年11月1日出售該筆有價證券1/2,出售有價證券收入1,500萬元,請問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分攤辦法)規定計算應歸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項下之利息支出為多少?投資收益項下之利息支出為多少?應遞延之利息支出為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