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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311 (2023: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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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命令在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並非對人身自由實施直接之干預。執行搜索人員要求在場人員停留在搜索現場至執行終了,並未將其帶離該處所,亦不致對其造成名譽上的重大影響,且干預人民之行動自由程度輕微,除非另行逮捕或拘提,禁止離去人員於搜索執行完畢後儘可離去,即與逮捕之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迥不相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命令在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11 (2023: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物監管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製作勘驗筆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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