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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貸與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只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即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貸與人發生自己需用借用物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不問使用借貸契約是否定有期限或依借貸目的是否使用完畢,均得終止契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貸與人終止契約不可預知自己需用借用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11 (2023: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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