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人格權保護與言論自由、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等公共利益的維護劃分邊界,性質為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一般條款,其適用客體的範圍包括姓名、名稱、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和個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利益。第999條中“新聞報導”應解釋為一般“行為人”對公序良俗許可範圍內有一定數量的人關注信息的發布;“輿論監督”的範圍應參考性質和場所雙重標準,解釋為對有公共性的社會事務和發生在公共場所的私人事務的監督;“等”字是兜底性規定,表示包括其他性質相同的為公共利益行為;對“公共利益”的範圍應寬泛界定,具體涵蓋從公共利益屬性最強的“公序良俗利益”到最弱的“娛樂利益”的階梯體系;對“合理使用”的判斷應遵循特別規定優先原則、必要原則和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