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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對於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罪,認為基於體系編排位置、立法理由、文義用語等面向加以理解,本罪之行為主體,並不以有搜索權之人為限,無搜索權限之一般人亦得為本罪之行為人。非法搜索罪所稱「不依法令」之性質,以犯罪三階層理論而言,係違法性要素,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本判決針對本案情節闡述容許錯誤概念:倘行為人對於客觀搜索之事實並無誤認,而係單純誤以為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亦即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或其界限,誤認係法律所容許而得阻卻違法(學說上又稱容許錯誤、間接禁止錯誤)。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誤以為在警察陪同下或已通知檢察機關所屬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等人員,即可在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搜索他人之隱私生活空間而查扣他人所有之物品,主觀上認為具有正當理由,並非欠缺法令依據,不會構成本罪之情形,即屬容許錯誤;容許錯誤係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的法規範或其容許界限解讀有誤,係「違法性認識錯誤」範疇,一般而言,會落入刑法第16條關於有無欠缺不法意識之責任條件的檢驗。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容許錯誤無搜索權限之一般人實際使用權限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9 (2023: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履行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0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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