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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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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既經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自是屬於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者」而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為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又鑑定,乃指具有特別知識之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特別專長經驗為具體之判斷,並據以提出報告,以作為訴訟之證據資料,則鑑定人(機關)為準備報告所為資料之蒐集,自與審判程序中所為之證據蒐集、調查不同,當無受訴訟法上相關證據法則規制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誣告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銀行法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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