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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4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款)所謂「前後陳述不符」,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之實質內容有所不符者在內;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種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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