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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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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自由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上過失責任之成立,除客觀上注意義務之違反外,尚須以行為人對於犯罪之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且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疏失間,有相當因果之關聯性,方足當之。而2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各別過失行為單獨存在雖均不足造成結果發生,然若共同累積相結合後始發生作用,且就各別行為所存在之事實,客觀地加以觀察,可認有損害結果發生之必然性時,則仍應負過失之責,惟彼此間因欠缺共同行為之決意,應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
起訖頁
1-4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電腦使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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