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105年6月22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6項亦有所規定。……另按民事強制執行之目的為實行債權人之債權受償,仍不優先於國家依法所為之刑事扣押,扣押之物如經裁判確定為應沒收之物,即移轉為國家所有,是以,強制執行程序之拍賣標的如經檢察官核發禁止處分命令,則此標的已屬於扣押狀態,執行法院僅能在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下,為執行程序之進行,若執行法院就進行拍賣程序,而予以實質上之處分,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規定有違,其執行之拍賣程序即有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