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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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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通譯之傳譯內容並非證據,性質上僅為輔助法院或非通曉國語之當事人、證人或其他有關係之人理解訊答內容或訴訟程序之手段,是通譯未具結者,是否影響其傳譯對象陳述之證據適格,仍應以作為證據方法之證人、被告等實際上已否透過傳譯正確理解訊問內容而據實陳述為斷。如事實上證人、被告等已經由翻譯正確理解語意而為陳述,即應認該證人已具結之證述或被告陳述得為證據,無關乎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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