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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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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公務員為製作主體,本其職務上之關係所製作之文書,即為公文書。至偽(變)造公文書之內容,係關於公眾或個人事項,目的係為公用或私用,皆不影響公文書之性質。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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