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復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而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舉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是檢察官是否向法院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其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倘檢察官未依請求為免除強制工作之聲請,而逕行指揮加以執行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486條規定,該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由,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公正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