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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1 (2018: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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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將前科利用於被告與犯人之同一性的證明時,前科的犯罪事實既具有明顯的特徵,且該特徵與本件待證的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的類似性,自能把該項前科資料當作證據(尤其補強證據)使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森林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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