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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係為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等法定期間之程序。被告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固應以非因其過失致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亦即上訴逾期之緣由必須非可歸責於其自己,始得聲請回復原狀。然對於在監獄執行或在看守所羈押之被告(下稱「在監所之被告」),由於其身體自由受拘束,無從期待其能自由的與辯護人或家人聯繫,以獲得法律協助,倘遲誤上訴期間並非完全因其一己之過失所致,且其所占過失比例顯然甚微者,為保障其訴訟權之行使,避免遽令其因細故產生失權效果,法院仍應審酌其具體過失情形,准其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始符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誣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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