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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1 (2018: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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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已合法鑑定之案件,若鑑定報告之內容不完備或仍有疑義者,固不妨另行鑑定,然若命原為鑑定之機關,就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或鑑定報告記載之內容或說明,更為補充說明,自非法所不許,此項說明,既未逸出原鑑定報告範圍,自仍屬原鑑定內容之延續,除有就同一待鑑事項,另為鑑定外,其鑑定報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自應綜合原鑑定報告及其後續說明內容予以判斷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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