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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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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罪,並不處罰未遂犯,雖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該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一致時,其民事上之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按是否違反禁止之規定而無效,係另一事),並得認為已經著手於買賣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買賣行為之完成與否,則有賴標的物是否交付為區分標準。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投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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