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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即學理上所稱「不能犯」(或不能未遂),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或已實行完畢,而其行為不可能發生預期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犯罪之不完成,除其行為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外,尚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係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之事實情況以及行為人所特別認識之事實情況,作為基礎,倘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及觀念加以判斷,認為有發生結果之危險者,即非不能犯,仍應以普通未遂之規定論處;必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及觀念,認為並無結果發生之危險者,始有上開不能犯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重詐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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