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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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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院104年9月1日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所稱:「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之意旨,並非變更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而僅係在共同正犯之各個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方面,為貫徹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認各個共同正犯犯罪利得(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各共同正犯各自實際取得者為準,無民法連帶觀念之適用,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係基於違法吸金規模之罪責而設之加重其刑之「犯罪所得」要件,乃屬截然不同之二事,不容混淆。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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