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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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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傳喚證人,原則上固應以送達傳票之方式為之,然參酌同法第176條關於證人之傳喚,準用同法第72條對到場之被告,得以面告方式為之之規定意旨,倘擬傳喚之證人適已在場,為求便捷,而逕以口頭告知之方式傳喚,亦無不可。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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