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他案偵查中,檢察官係以「被告」身分訊問上訴人,且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訊以「上開權利是否清楚?」上訴人供稱「清楚。」又表明「(問)現在是否可以自己陳述?答:可以。」而未表示有意選任辯護人即接受訊問等情,有訊問筆錄之記載可憑。以上訴人在此之前,已有多次犯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之前案紀錄,對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權益之相關規定,應有相當瞭解,其既不選任辯護人,又未保持緘默,檢察官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嫌疑事實訊問上訴人,難謂有上訴意旨(1)所指有礙上訴人之辯護依賴權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