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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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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其中所謂受測人「同意」配合,乃受測人接受測謊鑑定之意願表達,並非欲意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法律效果,而與民法上所謂之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而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者,顯然有別,從而,此「同意」者,祇需具備辨別事理能力已足,要無以具備完全「意思表示能力」為必要,更無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算有效之問題。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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