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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就事故之發生有無責任歸屬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對事故之發生無責任或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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