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跨越兩岸之詐欺集團以網路流分工方式,向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再由所設置之詐欺機房網路位址之介接,以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自詐欺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大陸地區不特定人,藉以施用詐術,向各該不特定人詐取財物;其犯罪態樣罪數之計算,應由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即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事實開始實行之「著手」認定,即由詐欺機房網路位址之介接,每日自上班拉線後以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自詐欺機房以一群呼發送詐騙電話之行為,自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大陸地區不特定人,至該日詐欺機房下班收線前可接受當日接到詐騙電話之不特定民眾回撥電話查詢為止(因翌日另自詐欺機房以群呼發送詐騙電話中所設定之回撥電話,其網路介接路徑已為不同之設定,此係為防止警方之查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