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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乃極重之罪,為減少被查緝風險,買賣雙方多於隱密下進行,於利用通訊聯絡時,亦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晦暗不明之用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以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甚至雙方事前已有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足以表徵係進行毒品交易者。因此,在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指證販毒者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時,必須渠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係交易毒品,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其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具犯罪之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該類毒品之跡證者外,因該通訊監察對話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須有其所述交易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始稱適法。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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