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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亦即係指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為限;倘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聲明異議程序即難謂適法。而受判決人就所受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其監獄之環境、管理與處遇等行刑措施事項,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屬於監獄之職權,非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標的。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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