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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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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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