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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9 (2017: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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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規定甚明。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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