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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9 (2017: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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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共同正犯,應對其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事實負責,而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法,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者,亦屬之。惟所謂默示之合致,係指就其言語、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依社會通常觀念,得以間接推知其意思者而言。如僅係同時在場或單純之沉默,尚與默示之合致有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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