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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已依法定程序傳喚證人到場進行調查,因訊問、詰問程序繁複,為減少證人反覆作證之訟累及避免訴訟程序之延誤,乃於同法第196條規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基於上開由辯護人直接詰問所生相同效果之法理,證人於法院訊問時如曾賦予辯護人詰問之機會者,亦應視同已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而有前開法條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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