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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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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鎮、縣轄市(下稱「鎮、市」),乃地方自治團體,里為鎮、市以內之編組,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同法第5條第4項、第59條第1項前段並規定:里設里辦公處;里長一人,受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是里長顯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對其里長職務上掌管之事項所登載之文書,自屬刑法第10條第2項、同法第213條所稱之公文書。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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