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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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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應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再參諸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規定修正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其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即非純粹之私法關係,仍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水土保持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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