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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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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水土保持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罪,為繼續犯。如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之行為在繼續實行中,則屬犯罪行為之繼續,而非犯罪狀態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行為終了時,此與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占用乃狀態繼續,不再予論罪之情形不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水土保持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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