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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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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聲請淮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押物以無留存之必要者,始不待案件終結,而由法院裁定發還之;另同法第259條第2項雖明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復規定「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強盜殺人聲請交付卷內照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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