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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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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盜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4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此與同法第1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相互比較,前者審判長之訊問前,並不需要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良以經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詰問之證人,於經當事人等交互詰問完畢後,如有不明瞭或不充足之處,為發現真實,於交互詰問完畢後即賦予審判長訊問之權,而無須經當事人等陳述後始得為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暨停止刑罰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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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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