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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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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聲明異議暨停止刑罰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檢察官對於受判決確定之抗告人傳喚、拘提、通緝,僅係依同法第469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而已,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抗告人既尚未到案接受刑罰之執行,即非可認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盜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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