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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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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3款)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法官)應於訊問前或知有此情形時告知之。如審判長(法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則該證人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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