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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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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之鑑定證人,乃法院或檢察官所指定,就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陳述其所知之第三人。鑑定證人,雖具證人與鑑定人二種身分,然所陳述者,既係以往見聞經過之事實,且具有不可替代性,自不失為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惟如所陳述者或併在使依特別知識,就所觀察之現在事實報告其判斷之意見,仍為鑑定人。於此,應分別情形命具證人結,或加具鑑定人結。其人究屬證人或鑑定人,自應分辨明白,依法命具結,若有違反或不符法定程式,其證言或鑑定意見即屬欠缺法定程式,而難認係合法之證據資料。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偽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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