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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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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共犯之不利陳述,其不利陳述所指涉之內容,與夫不利陳述本身之存在,要屬兩事。在證據法上,前者應依獨立之補強證據予以證實,亦即以別一證據,用以支持或確認該陳述所指涉之內容,旨在增強原已提出於法院不同證據之證明力;後者雖可藉由累積證據,亦即由該陳述人自己反覆多次為同一之陳述,或經由聽聞其陳述之證人因轉述而加以佐證,然其性質究仍屬共犯不利陳述之本身,並非另一證據。是以,累積證據自不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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