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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至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因所保全者係利得原物之沒收或係追徵抵償而有不同: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於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而追徵抵償,則於判決確定後,國家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基此,犯罪利得扣押之標的,於保全利得原物之沒收時,係對於具體之不法所得原物為「(狹義)扣押」;於保全追徵抵償時,則是依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而對義務人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再者,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毀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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