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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傳聞法則,係為保障被告的反對詰問權而設。因刑事訴訟是以審判為中心,審判外的被告以外之人,所為的供述,無論口頭或書面,都必須經過被告的詰問,予以覈實,才賦予證據適格,也屬嚴謹證據法則的一環。但此屬原則,即便證據法例至為進步發達的美國,關於此原則的運用,仍有三十餘種的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於92年間大修,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嚴謹證據法則,並改變已往冰冷、使成活潑的法庭活動,乃豐富交互詰問規範,更引進傳聞法則作為配套,然而就此法制的演進而言,無非先踏出第一步而已,故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首先揭示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依其立法說明載敘,此例外的法律規定,諸如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是,較諸美國法制所設三十餘種例外,可見遠遠不及,猶待補充完足。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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