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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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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竊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執行之刑(即所定之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不適用該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條、第2條第4項,及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規定甚明。如被告犯數竊盜罪,各罪宣告刑(均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認有依上開條例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尚非不可諭知強制工作。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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