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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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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對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80條、第486條)法律既規定此項異議歸由法院裁定,法院仍得就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確因易服社會勞動,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之情形進行違法性審查。如檢察官所為之裁量判斷,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事實認定錯誤、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裁量要件欠缺合理關聯性、或其程序違背法令等違法或濫用裁量等情事,而應認受刑人之異議有理由時,仍非不得以裁定撤銷檢察官違法之執行指揮。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發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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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交易法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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