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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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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發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改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是被告於本案涉犯數罪,部分之罪先行判刑確定、入監執行,部分之罪尚未確定,被告於諭知交保後情事已有變更,法院於具保人聲請退保時,需審酌被告具保之必要性並綜合考量上開各項因素後而為裁量,且法院上開裁量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抽象價值之支配,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對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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