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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1 (2017: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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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關於對質進行之方式,法無明文規定,審判長為使對質過程流暢,避免不當之質問內容,在兼顧被告得經由對質與詰問而發現證人證言是否虛偽不實,及法院對於證人之調查,能透過對證人對質作證時之語調、表情及神態等外部情狀,以幫助判斷其證言之真偽,得以形成正確之心證,自得於證言可信性能獲得確保之情況下,對於對質之方式予以適當之限制。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銀行法延長羈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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