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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1 (2017: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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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抗告人在監之保管金既係家中親人為接濟抗告人而匯入其帳戶,即屬抗告人之財產,並非不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之標的,且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保留1,000元予抗告人作為生活費用,如有多餘始執行扣繳,顯已考量並酌留抗告人日常生活所需之金錢,無使其生活陷入困頓之虞,聲明異議意旨以保管金是其年邁父親為其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及自費看診所匯入,不應全數扣繳云云,難認有據。
起訖頁
1-4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殺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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