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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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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災難之發生非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為前提,若災難之發生係由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則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殊無主張緊急避難之餘地。即所謂「自招危難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貪污——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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